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第一部分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一、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基本安全规定(一)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公路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
(三)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养护作业人员有义务制止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
(四)在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报公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开工前应落实项目专责安全人员,应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六)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或反光安全背心
(七)从事有害有毒作业时,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
(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规定,所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十一)电器设备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后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十二)当公路养护维修需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由专业队伍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组织实施
(十三)在山区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遇到视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