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和《兽用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组织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和农业部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兽用诊断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提出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条件检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当填报《兽用诊断制品生产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一)《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生产条件概况;(三)拟生产兽用诊断制品产品目录;(四)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单位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五)生产单位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六)生产单位总平面布置图;生产检验区平面布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七)拟生产兽用诊断制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八)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九)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十)其他管理文件目录;(十一)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十二)自检报告
第六条兽药GMP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