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第230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
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修护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各矿必须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月度计划
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231条各矿必须实行巷道改扩棚责任制,每月底矿应将下月计划改扩棚的地点、时间、施工单位等情况按规定格式填表后交由掘进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安监处备案
月度内临时决定的巷道改扩棚工程,要在开工前补填
第232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维修井巷时的材料和处理事故备用料按掘进工作面的要求配备
第233条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井巷状况巡视工作不得停止
巡视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应保持一定距离,如果遇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所
第234条在有架线电机车或安装有其它运输设备的井巷中进行维修时,开工前要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指派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
第235条倾斜的井巷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
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236条维修井巷前,应首先检查井巷通风情况和维修地点及其周围有害气体情况,瓦斯和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独头巷道必须首先恢复通风,如果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按规定处理好以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作业
第237条在有积水或流水的井巷内维修时,首先要检查水路是否畅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路,排尽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
必要时还应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238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239条维修井巷时,要妥善保护好风管、电缆以及其它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