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订稿)序号原文条款原文修改后依据备注1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应修改,因为建设部第161号令已经废止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二条3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4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5第五条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按期组织开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6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措施纳入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