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相关法规,现对《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将集团重大危险源分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其它重大危险源)两类
其中,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港口与口岸局,其它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企业
第四条集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集团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察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建设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技术工程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业务部负责包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