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黑建安[2004]3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在黑龙江省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1、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2、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
(2)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二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5)经企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