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免、调整,必须在三日内报洛阳煤业公司备案、审查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的规定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
必须具备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图纸,并及时填绘
凡要求上报的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须及时上报
第四条矿井实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义煤集团“义煤安【2010】55号”文《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矿井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