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三节领导安全环保职责
第七条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八条党委书记安全环保职责第九条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十条分管交通、消防副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一条党委副书记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二条分管设备副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三条分管人事副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十四条分管工程(基建)副厂长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五条纪委书记安全环保职责第十六条工会主席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七条总工程(地质)师安全环保职责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安全环保职责第十九条副总会计师安全环保职责第四节厂职能部门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室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运行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三条计划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四条审计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五条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七条保卫科(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八条动力装备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二十九条财务资产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条企业管理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一条物资供应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科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三条后勤服务科(物业办)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四条研究所安全环保职责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