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二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1
1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有关规程和程序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录I所列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2范围本规定阐述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满足安全运行以及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应遵守的设计方法和设计要求
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统称为假设始发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用于确定核电厂物项的设计基准
它们包含多种可能单独地或相互组合后影响安全的因素
这些因素有如下几种类型:(1)与核电厂厂址及其环境有关联的因素;(2)由人员行动引起的因素;(3)源自核电厂本身运行的因素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对严重事故的考虑见3
5条);(2)能导致核电厂厂址区域的全面破坏而又不能加以防范的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3)绝无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工业事故;本规定不考虑核电厂对环境的非放射性影响
第5章和第9章的某些要求只适用于水冷堆
2安全原理2
1安全目标核能与任何一种对于人类和环境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业活动一样,均须尽力降低风险
核能的风险与电离辐射(以下简称辐射)有关
因此核安全的最终安全目标为:建立并保持对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
具体而言,辐射防护的目标为:保证厂区人员和公众在运行状态下所受到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照射
与事故状态有关的目标为:保证从总体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在出现核电厂设计中在考虑到的所有事故序列(即使是概率很低的序列)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