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并被视为对任何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ISO/IEC导则2《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2002)CNAS-CC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3术语和定义ISO/IEC导则2、GB/T19000、GB/T28001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此外还包括以下定义:3.1组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注:对于由一个以上的运行单元组成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元视为一个组织。3.2认证机构依据已发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3.3认证文件表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3.4认证制度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审核,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4.1认证机构4.1.1基本规定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4.1.1.3对申请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项目中的应用作出解释时,则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认证机构发布。4.1.1.4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4.1.1.5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作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4.1.2组织结构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对其认证提供信任。认证机构尤其应:a)保持公正;b)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c)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1)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2)制定认证机构运作的方针;3)作出认证决定;4)监督其方针的实施;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6)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层开展规定的活动;d)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e)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条款。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f)确保认证决定由非实施审核的人员作出;g)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h)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j)在一位高级主管领导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k)具备按4.1.4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l)具有区分对组织认证和本机构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m)确保高级主管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