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县煤炭(生产)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府文备[2007]1号)2007年1月30日开县国税发〔2007〕15号开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县煤炭(生产)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为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实现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精细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特制定《开县煤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的附件四放在FTP://征管科/PUBLIC/开县煤炭企业纳税评估表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县局反馈
附件:开县煤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一月八日抄送:机关各科室
开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1月17日印发打字:陈浠校对:征管科郭开县煤炭(生产)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实现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精细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特制定《开县煤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评估数据采集,评估参数设置,评估预警,评估事项处理,评估事后管理,评估工作考核六个部分
一、评估数据采集(一)实行每年年初(三月底前)由管理员深入企业实地逐户采集《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采集的数据必须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帐务保持一致
且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并实行对采集数据有重大变化及时更新制度
(二)每月征期结束后15日内管理员将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填入《煤炭企业纳税评估调查表》(此表可要求纳税人申报时一并填报,管理员对《纳税评估调查表》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要求每月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