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示制发展意见近年来,市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格按照市直工发〔2000〕8号文件精神,坚持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严把“入口关”,增强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了新党员质量
但在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过程中,个别单位还存在发展党员公示程序、公示内容不够规范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结合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市直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提高党员质量为目标,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对象1、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
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推优”情况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四、公示方式和时间发展党员公示在基层党委、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领导下,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实施
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和行第1页共3页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
各单位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在本人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程序支委会(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