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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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和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等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湖北煤监局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指导,依法对湖北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接受湖北煤监局的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接受市(州)安监局的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