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第四条局机关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局机关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保密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由局长任保密小组组长,副局长任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及专职保密员为保密小组成员,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科室、中心保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第八条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局机关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四)负责审定局机关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1页共7页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二)局机关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局机关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由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二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科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报保密办登记。第十三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科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局机关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第十六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十八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密级、秘密标志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严格按领导签批的份数制作,编排顺序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秘密载体的电脑须涉密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公众信息网。第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由经管保密人员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采用省保密局监制或认可《收(发)第2页共7页文登记簿》专本登记。第二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