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