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4)动态监视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6)开展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三)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建立传染病诊断和报告登记。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2.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3.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四、传染病信息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二)报告病种1.甲、乙、丙类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