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权利的成本——效益分析(之一)【作者】王启富/马志刚【作者简介】作者王启富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志刚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内容提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权利成本的提高和权利效益的降低。权利成本和权利效益成反比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权利交易的程序和结果之中。权利交易主要表现为产权交易,非财产性权利则是不可交易的;但是权利成本和权利效益的反比关系依然可表现为非财产性权利的主观效应。研究权利成本中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的关系,对研究权利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交易/权利成本/权利效益【正文】任何权利都必须支付成本,才能确保权利界限的清晰,使权利获得安全担保。在义务不确定、权利界限不清晰的地方往往容易发生权利冲突,造成权利成本的提高,导致权利效益低下。权利的成本包括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交易成本和冲突成本构成了权利的可变成本。权利效益的提高,意味着可变成本的降低。权利效益和权利成本成反比关系,权利不变,成本不变,权利可变成本越高,权利效益越低;权利可变成本越低,权利效益越高。传统法理学热衷于研究权利的正义性问题,但是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的加深,尤其是随着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逐渐被凯恩斯主义和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取代,权利效益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权利制度也逐步受制于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一、权利冲突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权利的周边部分,往往容易发生权利冲突。“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因为各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法律的、同行业的和伦理的)来判断纠纷。”(注:〈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页。)(一)权利冲突之根由利益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即权利不相容使用的情况。这是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主体资格不平等或界定不明确亦可导致权利冲突和权能的优势差别。规则冲突也是权利冲突的原因。一国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构成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由于立法技术滞后或缺乏立法编纂,法律体系内部极容易产生规则冲突,如著作权法规定摄影者对其摄影作品中的底片拥有著作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作为摄影者的经营者扣留胶片底片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规则冲突直接导致了权利冲突。行政机构重叠设置或授权不明将导致公共权力的冲突;法治水平太低、公共权力过于膨胀或人治因素太多,将会导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最后,由于信息无法交流,也可能导致权利冲突。设想两个囚犯被关押在隔离的房间里受审,警察向其表明:如果有一人招供一人不供,分别判半年和10年徒刑;如果都招供,分别判5年徒刑;如果都不供,分别判1年徒刑。结果由于二者信息无法沟通,导致双双都被判5年徒刑的惨局,陷入“囚犯困境”。(注: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924页。)(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1.权利的外部性因素科斯发现,实际的权利现状是存在缺陷的,这种缺陷集中表现为权利的外部性因素。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成本或效益被加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于其他人身上,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权利的外部性因素是一个权利人的行为对另一个权利人的权利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市场交易或其他合法行为中反映出来。为了克服权利的外部性因素,必须对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依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往的社会中,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的最佳效益,从而克服权利的外部性因素,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和法律规则。此外,以相对较小的成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