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调解活动方案为深入推进“平安矿管”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争议、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执法监察大队,各分局,机关各股室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矿产资源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局成立行业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中心于法规股,由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开发股、资源股、地质环境股、监察室、四个基层分局等部门组成。邱敏明同志兼任行政调解中心主任。行政调解中心下设6个行政调解办公室,其各自职能如下:1、法规股,负责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2、执法监察大队、四个基层分局,负责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3、开发股,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权属争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交易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4、资源股,负责矿产储量、探矿权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5、地质环境股,负责地质灾害方面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6、监察室,负责信访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局行政调解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第1页共5页行政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综合性行业矛盾纠纷的牵头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调解工作资料。并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行为规范、文书的统一制作,牵头组织调解人员培训,收集整理调解资料,并负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衔接工作等。各行政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争取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并收集整理调解工作资料。三、行政调解目标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化解与矿产有关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2、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3、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关联的,要主动回避,另择调解人员,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4、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该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行政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五、调解范围第2页共5页(一)行政调解的范围1、矿产资源权属争议;2、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争议;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4、依法可以调解的其他争议。(二)不予受理范围1、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愿接受调解的;2、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5、申请人与申请调解事项无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6、调解已无实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义的。六、调解工作流程矿产资源行政调解可以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交付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解人员现场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