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房〔2011〕4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1-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2-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2011年7月26日印发共印1500份-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