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20XX年11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函[20XX]72号【发布日期】20XX-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XX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9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一)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三、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第1页共3页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XX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