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共26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法律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