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财政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增城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法规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87〕27号)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71号)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4.《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6.《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259号)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四十二条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