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