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依法行政主体一、依法行政主体的名称:1
锦城街道办事处2
锦南街道办事处3
青山湖街道办事处4
玲珑街道办事处5
板桥乡人民政府6
三口镇人民政府7
横畈镇人民政府8
高虹镇人民政府9
太湖源镇人民政府10
於潜镇人民政府11
藻溪镇人民政府12
西天目乡人民政府13
千洪乡人民政府14
横路乡人民政府15
太阳镇人民政府16
潜川镇人民政府17
乐平乡人民政府18
昌化镇人民政府19
龙岗镇人民政府20
河桥镇人民政府21
湍口镇人民政府22
清凉峰镇人民政府23
马啸乡人民政府24
大峡谷镇人民政府25
岛石镇人民政府26
新桥乡人民政府第二章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核、审批)(23项)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