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的行政救济功能——兼谈如何协调信访与行政复议黄涧秋内容提要:信访兼具有监督和行政救济两大功能,但在实践中更多地承载着救济个人权利、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是我国行政救济机制中重要的一元
信访在行政救济程序方面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其权益救济的范围大于其他行政救济程序,但信访工作机构缺乏实体处理权
信访与行政复议之间既存在着分工又呈现出重叠关系,为了体现法定途径的优先性和提高行政救济程序的效率,两者之间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关键词:信访行政救济功能程序行政复议作者:黄涧秋,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利的不法侵害后,法律应当赋予该公民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渠道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各自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追求,行政争议的产生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行政救济法律机制
信访作为我国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政府活动,它的“救济”功能日益突出,越来越多地承载着解决信访人利益诉求的艰巨任务
信访作为行政救济法律机制中重要的一元,需要和其他救济程序相互协调、有机配合
只有从行政救济的宏观视野中对信访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整合各种救济制度的功能,信访工作才能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独特作用
一、监督与救济之间的信访我国的信访制度最初是作为一项群众性的政治工作而确立的,因此其法律定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从现行规范信访的法律法规来看,信访的涵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包括针对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来信来访,狭义的信访仅指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
因此,广义和狭义的信访的区别在于诉求对象和处理机关上
国务院于2005年通过的《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