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船字〔2008〕1144号关于印发《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一航局外租船舶管理办法》、《一航局租赁外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港一航局船字〔2005〕462号)同时废止。附件:如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外租船机管理办法抄送:总经办,安保部,工程部,船机装备部,吴利科同志。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0日印发-1-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外租船机设备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控制生产成本,充分发挥外租船机设备的作用,确保外租船机设备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和对所属各单位间租用的各类船舶、机械设备的管理。分包工程、供料工程所涉及的船机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编制依据《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用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船机管理相关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外租船舶外租船舶是指公司或下属单位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二)外租机械设备外租机械设备是指公司或下属单位租用的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机械、土石方机械、筑路机械、砼施工机械、钢筋及模板加工机械、交通运输车辆和特种工程车辆等。-2-(三)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是指连续三个月期间租用15日以内者。(四)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是指短期租赁以外的租赁。第二章船机设备租赁原则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本单位内部协调,自有船机设备仍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第六条远离本单位基地,调遣费用高于现场租赁费用时,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第七条船机租赁费用高于购置或建造价值且购置或建造时间允许时,不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第八条租用公司以外的A、B类船舶和A类机械设备应首先经过公司内部协调,优先在公司所属各单位间进行船机设备租赁;内部协调不能满足要求,才可租用公司以外船机设备。第九条如遇到需要大量租用船机设备完成的工程内容,应采用分包工程的方式;如需要大批量材料的运输,应采用供料合同的方式。第三章外租船机设备程序第十条船机使用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船机配置需求,编制船机使用计划,报本单位工程计划和船机管理部门协调配置。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公司船机使用计划报公司工程部和船机装备部协调配置。本单位(或公司)内部船机缺口部分应尽快书面通知船机使用单位。-3-第十一条船机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船机资源缺口,组织外租船机调研工作,将拟租用船机的类型、数量、规格、租期、费用和船机状况以及船机租赁合同(草稿)一并报本单位的工程、经营、船机、安技、财务等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签订船机租赁合同前,租用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拟租船机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进行可行性评价。第十三条计划外的短期租赁船机以及急需租用船机,若情况紧急,可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外租船机进场前,应进行进场技术状态、安全装置或设施、设备证书、人员证书等进行检查检验,并填写进场检查记录。第十五条按照船机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外租船机的使用进行记录签认。外租船机费用的结算,须报本单位的工程、经营、船机、安技、财务等部门签字认可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结算。船机租费的审定依据是《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并考虑市场调节系数或者是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第十五条外租船机的退场,根据工程需求情况及时清退不再使用的船机设备。外租设备退场时,应办理设备退场相关手续并核算完毕相关费用。第四章外租船舶的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外租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一)租用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4-者是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下述有效证书:1.船舶营运执照;2.船舶登记证书(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3.船舶签证簿;4.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