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并与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第1页共4页提供条件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
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报告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