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要點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40400240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府教學字第0950400035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400050號函修正頒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府教學字第0980411683號函修正頒發壹、依據:一、國民教育法第9條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第5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31條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教育部96
2台參字第0960024460C號令修正)貳、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良好教育專業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擔任國民中小學儲備校長
參、主辦機關:雲林縣政府肆、為辦理本項甄選儲訓,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副縣長、教育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國中小教師介聘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組成之,副縣長為召集人,教育處長為副召集人,均由縣長遴聘之
甄選委員會下設初選積分審查小組及複選工作小組,分別負責初選積分審查及複選事宜,其成員由主辦機關遴聘之
伍、錄取名額:由主辦機關依當年度實際需求訂定公布
陸、申請參加甄選人員應具備條件及資格:一、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或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一)思想純正、忠愛國家(二)品德優良、操守廉潔(三)身心健康、儀態端莊(四)服務成績優良三、參加國中校長甄選須具有下列各項學經歷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2年以上
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1年,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程),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3年以上
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1年,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