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司法局律师科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提出本所意见,于元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司法局律师科,同时抄报市律协秘书处律师科电子邮箱:lzsfjlsk@163
com律协秘书处电子邮件:lx2821050@163
com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按时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告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区各律师事务所
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年度考核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