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第一节收入总额的确定一、收入总额构成具体而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抵减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例外: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优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收入时间确认的一般规定1、商品销售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有4个条件: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继续控制;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与成本的可靠计量
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税收制度规定:确认原则:《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