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宝市人发[2007]89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岐山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岐办发[2008]6号),为做好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系统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
2.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教育系统实际,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