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稿20XX年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第1页共8页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技能提升补贴;(四)在上年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