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
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
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五)交易品种明确;(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第1页共28页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