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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章VIP免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章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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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章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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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章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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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题记: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经过几天的收集整理,已将所列全部规章的文本收集如下,特在此处和大家共享。如果今后有变动,也将同步修改。需要说明的是:1.只将规章的正文列处,在标题下列出发文字号;如规章结尾所述施行时间为规章发布之日的,列出实施日期;如规章曾修改过,分别列出首次实施时间及修改后实施时间。2.略去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的内容,只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改的规章进行了修改,并在修改处以蓝色字体标出。3.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中“(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中《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5号)未出现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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