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单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市环保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现将该送审稿及其说明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5月30日前书面反馈给我们
附件: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7日联系人:赵金顺电话:89182957传真:8718202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方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联防联控
第三条【政府责任和基本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大气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考核与约谈】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