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保訓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保訓會公訓字第九一0七七一三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項目本項最高分數因素評分標準說明考試與學歷21高中(職)畢業10一、考試及學歷均以符合參訓資格條件者最高之考試或學歷擇一核計
二、大專以上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三、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四、原分類職位各職等考試比照計分標準如次:第三職等考試:一五分第五職等考試:一七分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3三年制或六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5普考或四等特考及格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15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18具碩士以上學位21訓練進修7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三天以上,未滿一週者2一、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且在最近五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
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
二、選修學分在二、三年制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選修學分者,其學分之採計,每修滿三學分者給一分,累計計分,最高為七分
本項學分之採計不得與﹁考試與學歷﹂欄之計分重複計算
三、訓練或進修及選修學分之分數得併計,但併計後不得超過七分
四、﹁訓練﹂或﹁進修﹂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受訓之天數、時數各別累加合併後,再依上表換算評分,時數以六小時折算為一天,天數以五天折算為一週
五、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受訓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
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4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三週者5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三週以上,未滿四週者6訓練或進修期間在四週以上者7選修學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