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地震局文件六震[2009]35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地震局(办)、市地震台: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8]78号文件)要求,《六安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知抄报:安徽省地震局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六安市地震局2009年11月20日印发六安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类别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级自由裁量情形及细化标准1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类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轻微情形: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轻微但属于初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于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较重情形: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情形: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超过90日仍未改正,情节严重,不能积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特别严重情形: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