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1—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第五条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送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条经生产能力审核、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2—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六)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八)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九)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十一)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十二)产品彩色照片;(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十四)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第七条申请资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3—(一)管材和管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