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鑫字〔2012〕145号签发人:李国强关于印发《沁水鑫基煤业安全生产建设处罚办法》的通知矿各矿领导、科室、项目部、监理为强化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企,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建设的目的
经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标准
望矿属各科室、项目部、监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沁水鑫基煤业安全生产建设处罚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5主送:矿领导、各科室、项目部、监理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10月15日印发附件:沁水鑫基煤业安全生产建设处罚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和消除“三违及现场隐患”状况,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安全生产
特制订《山西煤销集团晋城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处罚办法》
第一章现场隐患分类及处罚标准隐患分类隐患分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四类
隐患处罚标准:存在“三老”问题或对所查问题未在期间内及时进行整改的,加倍处罚,并株连相关责任人
(一)、重大事故隐患(出现下列隐患自行停产整顿)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煤矿认为其它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出现下列情况要报矿部协调解决,如出现下列隐患未及时上报、未按期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如果下列隐患因监管责任人未监管到位的处罚监管责任人200—500元,监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处罚金额为监管责任人的一半,如监管责任人或监管领导以整改通知单或其他形式通知直接责任人整改,因直接责任人未及时整改造成影响的,监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免罚,对直接责任人加倍处罚)1、重点项目存在下列事故隐患(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