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XX年《政府工作报告》XX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9年6月15日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认定XX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XX省名牌产品;(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第1页共4页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填写《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二)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