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XX年《政府工作报告》XX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李嘉廷1999年6月15日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四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第五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认定XX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XX省名牌产品;(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第1页共4页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第六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二)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使用的证明;(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予以初步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XX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XX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第九条XX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XX省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第2页共4页荐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十条对XX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一)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XX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二)使用XX省著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三)未经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四)将XX省著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第十一条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XX省著名商标的信誉。XX省著名商标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第十二条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XX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一)擅自将与XX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