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粮食管理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仅组织:增城市粮食局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