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增城市公路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州市公路局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增城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增编〔2002〕19号)(二)、增城市公路规费征稽所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第一款“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2、《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91〕交工字714号)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3、《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