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教師研習兼談我的特教觀屏東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張英鵬(若引用資料,請徵詢同意)壹、嚴重情緒障礙的定義94-142公法係指會長期且明顯地表現下述一種或多種特質,而對教育上的表現產生不利影響的一種狀況:1
無法學習,而又不能以智能、感覺、或健康因素加以解釋
無法和同儕及教師建立或維持滿意的人際關係
在正常的狀況下,有不當的行為或情緒型態
普遍充滿不快樂或鬱悶的情緒
有衍發出與個人或學校問題有關的生理徵候或恐懼的傾向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鑑定基準如下:1
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2
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3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其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貳、嚴重情緒障礙的出現率國外:2%實際:0
69%(1993)我國:0
19%(民81)0
003%(民86)0
05%(Kauffman,1977)2%(Froomkin,1972)8%(Ullmann,1952)10
5%(Bower,1960)24%(Kelly;etal,1974)30%(Wood&Zabel,1978)1
2%至2%(94-142公法)6%至10%(Kauffman,1985)參、由教師來認定情緒障礙發現(Rubin&Balow,1978)(一)超過60%的兒童從幼稚園到六年級至少有一次被歸類為行為異常
(二)男生被指認遠超女生(3:1)
(三)7%的學生在三年內被不同的教師認為需要特殊的協助
肆、偏差行為的類型及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