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文版)说明尊敬的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参加了我会于2003年1月和4月举办的“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及国际商务谈判技能讲座”。在上述讲座中,因时间有限,主讲人吕立山律师(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江宪胜律师(北京东易(原东方智权)律师事务所)未能对他们制作的“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作细致的讲解。因此,基于广大律师的要求,拟在2004年3月24至27日举办的“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上,由两位主讲人在本次讲座的第一天对“合同通用框架条款”进行逐条讲解,并向学员介绍起草思路;在随后的三天时间里,将以“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为基础,向学员讲解销售合同、分销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合营合同的起草技巧,以及如何对相关通用条款进行变通和协调。为使拟参加此次培训班的学员事先熟悉“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培训部决定将“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文版)的主要内容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上(www.acla.org.cn)发表,供大家下载后学习。本次训练班将提供以下合同中英文范本并由主讲人提供详细的写作指导:(1)合同通用框架条款;(2)备忘录;(3)销售合同;(4)分销合同;(5)技术许可合同;(6)合营合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参加主讲人设计的八套模拟实战演练和随后听取示范答题讲解,学员将进一步掌握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相应流程和技巧以及强化具有国际水准的执业思维和理念。讲座资料还包括常用合同及公司法规中英文对照版本,其中部分主要法规英文版本还可免费下载,网址为www.cclaw.net。“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主要面向已参加过全国律协“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及国际商务谈判技能讲座”、并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士。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将吕立山律师和江宪胜律师的上一期讲课内容制作成“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讲座”光盘(共八张,约16小时),已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发行,未能参加上期讲座的人士可通过观看此套光盘为此次强化训练班做好充分准备。有兴趣的人士可与中国律师杂志社联系,联系电话:(010)64060211[合同名称]1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相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描述合同标的]。双方现协议如下:1.定义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按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录甲。2.[合同操作及有关权利义务条款]A.先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合同生效或一方履行某项义务的先决条件]B.陈述及保证B.1双方相互陈述与保证双方分别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日[以及生效日]:1本合同范本由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吕立山(RobertLewis)、北京东易(原东方智权)律师事务所江宪胜制作,仅供教学参考,并非法律建议。版权所有,不得翻印。(a)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b)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c)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d)该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e)不存在将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并且(f)该方已经向另一方披露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