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社会经济发展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4500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8000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完善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98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城镇建成区环境7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8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只考核沿海乡镇)达到环境规划要求9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10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考核内容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11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1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1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1115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516清洁能源普及率(%)≥6017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50乡镇辖区生18森林覆盖率(%)山区地区≥70丘陵地区≥40平原地区≥1019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70考核内容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态环境20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原地区)符合国家不同类型草地相关标准21水土流失治理度(%)≥702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28023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