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 人
三、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 170 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 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 2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3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4 人
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 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 18:1
五、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6
6 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 16 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 9 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 22 平方米
建校初期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