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中山市公路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01]63号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处罚(22项)一、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亭收费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