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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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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第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第六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 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 2 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 4 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 1 元;(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 2 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 3 元;(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8 元;(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 2 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 6 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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