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发生事故10条处罚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六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共10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分类强调。案例分析:5月30日,南宁经开区金凯街道居仁村发生“危大工程”安全事故:模板坍塌(一在建文化长廊舞台垮塌),共造成7人被困,其中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图丨广西住建厅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设计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即: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搭设现场模板架体,并未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造成施工中存在木支撑尾径不足、接长使用,水平拉结严重缺失,施工中模板支架与外架相连等安全隐患,加之采取了梁板柱同时浇筑的错误施工做法,直接导致浇筑屋面混凝土时失稳坍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要求南宁市住建部门要深入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可以看到,事故原因的调查也基本是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10条违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无疑又给我们敲响了一次警钟!作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六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务必都要严肃执行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否则一经查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面临严肃处罚,或将承担事故责任!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10条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明确处罚?针对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针对勘察单位2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针对设计单位3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针对施工单位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6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7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