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嘉兴律师法律咨询qq2534671583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题:文浙人社发〔20XX〕253号号:正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文: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XX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第1页共4页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